合同未约定解除期限,企业应如何有效行使解除权?
来源: 发布时间:2023-03-17
一、问题提出
众所周知,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,难免会遇到相对方违约等情形,此时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会减损我们的利益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。鉴此,法律授予了一方或者双方解除权,使其避免在合同僵局中遭受损失,能够及时止损,正是由于解除权的存在,才让各企业能放心自愿的进入合同的约束中。当然解除权的行使不能随心所欲,须满足法定实体条件或合同约定条件,待条件成就时再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并及时通知对方。那么在满足条件后的多长时间内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呢?
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: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,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,该权利消灭。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,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,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,该权利消灭。”该法条明确如果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,解除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。另外需要注意的是,因单方解除权的行使会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,从而增加市场风险,故适用除斥期间,不中止、不中断、不延长,逾期失权。
民法典如此规定,在制度设计上更为合理周全,有利于督促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权人行使权利,避免因解除权人久拖不决影响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,同时对相对人也是一种约束,促使相对人积极回应并解决问题,有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以及市场交易的平稳。
二、司法实践
2021年2月15日,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《混凝土供应合同》,约定从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价值约3000万元的混凝土,合同载明了调价方式、计量原则、结算方式、付款方式、违约责任等条款。截至2021年8月,B公司首月货款仅支付120余万元,且经A公司催告B公司仍欠四个月货款未支付,遂A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发出《解除合同律师函》,载明解除合同的通知内容。B公司回函提出异议,主张存在调差问题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。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,最终诉至法院。
法院经审查认为:B公司首月支付货款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“上月已核对工程量产值货款的70%”,且连续四个月未支付货款,已构成违约,A公司根据《民法典》之规定享有单方解除权。 B公司虽回函认为存在调差问题,要求继续履行合同,但并未就此主张A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。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已于2021年9月10日解除。
本案中,A公司与B公司在合同中虽未约定合同变更与解除条款,但A公司在B公司连续4个月未支付货款,已构成违约的情形下,于2021年9月10日提起解除合同,属于一年内行使单方解除权,故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支持其诉求。
三、实务建议
随着《民法典》的颁布与施行,合同双方权益也将得到更加全面的保障,但对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而言,仍应合理预判和分配风险责任,慎重对待合同解除问题,对此,可以参考以下建议:
1.签订合同时:严格审查合同条款,明确单方解除权及行使期限,建议以3年期限为佳,保持与诉讼时效的相同有利于在期限内及时行使解除权,避免因逾期导致权力灭失;
2.签订合同后:若产生合同纠纷或相对方具有违约情形,又未约定解除权期限的,应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积极行使单方解除权,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,将合同预期的影响和风险降至最低。
以上内容仅供参考,不作为任何正式法律意见
投稿人: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